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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立法备案审查的原则性规范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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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立法备案审查的基本内涵

(一)立法概念之界定

(二)备案审查概念之界定

(三)立法备案审查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立法备案审查原则性规范设定的现状

(一)宪法典位阶的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

(二)法律位阶的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

(三)行政法规位阶的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

三、我国立法备案审查原则性规范设定存在的问题

(一)备案审查权限界分隐性冲突

(二)备案审查启动方式实效不彰

(三)备案审查标准设定相对模糊

(四)备案审查归责机制明显缺失

四、我国立法备案审查原则性规范设定的完善路径

(一)整合备案审查权力配置

(二)充实备案审查启动配套程序

(三)明晰备案审查标准设定

(四)构建备案审查归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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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备案审查的基准对象,中央层面的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则是构建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要件。研究我国立法备案审查的原则性规范设定既可指导中央、地方具体备案审查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以达致现有规范体系的协调统一,又可限定备案审查权的行权边界,从而为我国立法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必要的规范指引。
  立法备案审查由“立法”和“备案审查”两个要素组成。可运用形式逻辑分析方法,对“立法概念”和“备案审查概念”分别予以界定并整合形成立法备案审查的概念,继而透过概念厘清其构成要件。可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中央层面的高位阶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进行全面梳理,厘清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探寻相应的完善路径。具体可从备案审查权限、备案审查启动方式、备案审查标准设定和备案审查归责机制这四个方面来展开。
  首先,就备案审查权限而言,双重备案审查导致备案审查权限界分存在隐性冲突。可根据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机关的属性整合出主要审查权与次要审查权,并根据审查内容整合出形式审查权与实质审查权,最终实现备案审查权与审查决定权的统一。
  其次,就备案审查启动方式而言,主动审查动力不足而被动审查门槛过高。可通过增进公众参与、加强外部监督来带活主动审查,并完善以反馈为主的辅助程序来指导被动审查。
  再次,就备案审查标准设定而言,合法性标准简单化、合理性标准抽象化,在可操作性上皆存在不足。可以相关司法解释总结出的具体情形细化合法性标准,以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明确合理性标准使其进一步明晰。
  最后,就备案审查归责机制而言,相关原则性规范设定存在明显缺失,责任主体欠缺、责任行为单一、责任承担方式缺乏制裁性。可考虑在全面充实责任主体、责任行为和责任承担方式相关规范设定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构建备案审查归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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