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宜解释为选择性罪名
(一)问题所在
(二)本文观点
1.本条罪名符合选择性罪名的特点
2. 反恐法和刑法对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采取了区分立场
3.已有判例对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区分立场
二、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法益
1.“公共安全”的内涵
2.极端主义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界限
(二)主体
(三)非法持有
1.持有的概念及特征
2.本罪“非法持有”的认定
3.以网络为载体的持有行为的认定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持有行为的认定
(四)宣扬极端主义物品
1.宣扬
2.极端主义
3.“宣扬极端主义性”的司法认定
4.“物品”
三、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一)故意:认识因素
1.对持有物的宣扬极端主义性的认识
2.对持有行为的认识
3.对持有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二)故意:意志因素
(三)行为违法性认识
(四)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1.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
2.网络平台提供者
3.访问软件提供者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
1.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的
3.行为人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倾向的
4.因极端主义、恐怖主义行为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5.以传播为目的的
6.以营利为目的的
7.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的
8.利用未成年人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的
9.以暴力手段抗拒行政执法的
10.以“展示”的方式持有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