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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心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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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从心证自由到心证公开——传统自由心证的现代化

(一)基础概念诠释与辨析

(二)传统自由心证

(三)现代自由心证

(四)司法改革视角下我国心证公开的发展契机

二、法官心证公开在司法改革视角下的问题分析

(一)审判中心主义下法官心证公开范围被限缩

(二)终身责任制下法官心证公开运行不畅

(三)员额制下法官心证公开能力下降

三、法官心证公开的域外典型及其启示

(一)法官心证公开的域外典型

(二)法官心证公开的域外典型之启示

四、司法改革视角下法官心证公开的体系构建

(一)逻辑起点:革新传统心证公开理论

(二)制度保障:推动心证公开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关键步骤:多渠道培养和提高法官心证公开能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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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要求,是现代诉讼制度发展的产物,是现代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本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司法改革理念,从最广义的角度对法官心证公开进行理解,认为在司法改革视角下,法官心证公开在公开时间、公开地点、公开对象、公开内容等方面都应当具有最广义的含义,即法官自立案后接触案件之日始至本案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之日止乃至消灭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以及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法律见解,应当适时适当地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这一最广义的定义虽然与传统的法官心证公开理论有所抵牾,但却契合了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要求。在司法改革视角下,我国法官心证公开出现了运行不畅、心证公开能力下降、心证公开范围被限缩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法官心证公开与当下司法改革制度之间的相互融合和适应,本文尝试提出了“以革新传统心证公开理论为逻辑起点,以推动心证公开制度化和常态化为制度保障,以多渠道培养和提高法官心证公开能力为关键步骤”的体系构建之设想。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展开:
  第一部分,心证公开的历史发展。文章首先对基础概念进行诠释和辨析,厘清心证公开与司法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判决理由公开以及法官释明权之间的关系。心证公开的前身—传统自由心证—的确立依托于特定的时代背景,是一种历史必然。自由心证确立初期,在肯定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证明标准变革、促进诉讼观念革新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从而损害法律可预测性、弱化司法公信力等弊端也不断凸显。为了克服以上弊端,以心证公开为基本标志的现代自由心证应运而生。心证公开的目的具有多元性,它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心证客观化为直接目的,以防止突袭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为间接目的,以发现案件客观真实、防止冤假错案为基本目的,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为根本目的,其理论基础包括人权保障理论、程序正义理论以及司法参于理论。虽然心证公开在我国的道路并不平坦,理论的分歧和立法态度的模糊是阻碍其发展的桎梏,但是心证公开也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中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第二部分,心证公开在司法改革时代的问题分析。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改革的诸多举措中,审判中心主义导致法官心证公开的范围被限缩,终身责任制下法官心证公开运行不畅;员额制导致法官心证公开能力下降。心证公开是现代法治不可抛弃的重要原则,司法改革是当代中国势在必行的举措,因此在分别分析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之后,如何实现二者的调整和革新以相互适应并行不悖,成为本文的核心任务。
  第三部分,心证公开的域外经验及其启示。美、法、德、日等典型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心证公开立法抉择和司法实践启示我们,要消除司法改革视角下法官心证公开与诸多制度之间的龃龉,可以参考借鉴以下经验:建立一套相对统一和完善的心证公开理论,并且理论以服务于实践为宗旨;立法上将心证公开作为一项法定制度或者基本原则,并且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领域都适用;法官心证公开具有法定范围,并且在这些范围内的心证公开是法官的一项法律义务;法官心证公开强调法官与当事人的协作与互动,并且与法官释明权以及判决理由公开相区别。
  第四部分,司法改革视角下法官心证公开的体系构建。本部分是文章的核心,着重探讨如何构建一套能够有效化解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官心证公开之间的矛盾的新体系。本文从逻辑起点、制度保障和关键步骤三个层层递进的方面进行探索,以期从理论、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构建一套符合司法规律且与司法实践相得益彰的心证公开体系。首先,革新传统心证公开理论是逻辑起点,这需要我们对心证公开的理论进行创新,在统一心证公开适用的诉讼领域的前提下,实现心证公开在司法改革视角下的“四化”,即公开范围扩大化、公开主体精细化、公开内容类型化、公开方式多元化。其次,推动心证公开制度化和常态化是制度保障,这需要我们对司法改革具体措施进行局部调试,甚至需要建立新的制度。具体而言,包括确立心证公开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心证公开激励与惩戒机制等。最后,多渠道培养和提高法官心证公开的能力是关键步骤。在基础理论完备、客观条件充分的前提下,主观方面的法官心证公开能力的强弱和水平的高低成为决定心证公开机制能否在司法改革时期顺畅运行的关键。为此,本文认为可从创新优秀法官选任制度、建立法官心证公开能力评估体系、各法院成立心证公开指导与交流会议、细化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能分工等方面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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