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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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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概念界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的特殊性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的基本法律关系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控制基金投资风险

(二)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三)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体系

(四)有利于缓解民众对基金投资的紧张情绪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一)建立该制度有实际的需求

(二)建立该制度能得到政府的支持

(三)该制度模式在我国已有成例

(四)有域外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担保主体

(二)担保方式

(三)担保对象

(四)担保流程

(五)担保合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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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世界各国为解决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实现老有所养的通行做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市场进行投资以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是老龄人口剧增、通货膨胀严重的现实形势下,老年人口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提高生活水平的必然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与否,不仅关系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可以从微观的角度保障基金的资金安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是通过分散性投资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拆分为小块,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每一笔投资入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包括本金与最低收益)进行担保。
  养老金在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管理风险等具体风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有利于控制基金投资风险,避免因投资决策失误、投资对象选择错误、投资操作不合理造成的投资风险;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有利于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完善基金投资监管体系;有利于在养老金入市不断被质疑的情况下,缓解民众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紧张情绪。
  2011年南京市政府对保障房的投资建设调动社保基金参与,利用商业银行做投资担保就是最好的例证。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了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法律制度。智利、新加坡在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建立了收益担保法律制度,其本质是由政府进行隐性或显性的收益担保。对我国政府来讲,向全体国民提供高额的养老保障,不仅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而且对财政来说,也是巨大的负担。政府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的兜底责任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损失会成为政府财政的风险。设立专门的中央担保基金公司,并扩大保证情况下的担保方选择范围,将政府责任分散,可以降低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上面临的压力。
  在借鉴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担保法律制度,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能为政府分担责任而承担担保角色的主体,有必要成立中央担保基金公司进行运作,承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担保的相关事务。二是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该慎重考虑。保证情况下的担保方式因其设立成本低廉,设立程序简便以及提供担保而不限制物的效能发挥等优点成为最适宜的担保方式。三是对担保对象进行区分,风险较低的投资国债、银行存款等投资无需担保,风险较高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本市场等投资情况需要进行担保。四是担保流程需符合法律规定。五是对担保合同进行规范,避免因合同不规范引起的损失。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的担保法律制度,不仅有其必要性,且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切实可行。构建该制度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障投资收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都有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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