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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视阈下的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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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从哲学、宗教学和法学的角度切入,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宗法性传统宗教的思想基础上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同时,以此为基础以文化相对论的视角对现代中西法律和宗教的和谐共存和发展进行积极的分析。不同的族群以不同的视角看待和解释世界,由这里,不但产生了特定的文化样式,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和宗教思想。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视法律为礼俗的辅佐。梁漱溟先生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藉礼法安排伦理名分以组织社会”。儒家就是靠礼仪的制定、执行并不断地推广、解释这一套礼仪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学说,形成了一种文化,而这一文化至今仍然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现今的法律制度和宗教思想。如何看待中国传统和现在的法律和宗教,二者有何关系及其关系经历了怎样的嬗变,对社会成员具有什么样的意义,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就中国传统法律和宗教关系的探讨而言,困难在于如何认识和把握所谓“中国传统文化”,根据什么样的原则对头绪纷繁的史料裁剪、取舍,以及,怎样由其中抽出中国文化的“性格”,中国法律和宗教的“精神”;何为宗教的概念、法律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等等。探寻中国传统文化的性格、法律和宗教的思想,不能只专于儒家一脉,它是在与其它思想派别的对抗与交流中成长起来。法律的理念和实践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符号,法律所揭示的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的生活样态,也是特定人群的心灵世界。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应被置于具体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内在地加以理解,古代的法律和宗教思想与生活世界应被力图客观地探讨与研究,不应对其做出“非此即彼”的划分。
  近代西方文化价值的传入,中国传统的文化格局受到强有力的挑战,生活的意义何在,如何寻找当代法律的底蕴,这是真正的宗教问题和法律问题。传统文化格局的解体同时也意味着它的新生,同样,深受传统文化浸淫的古代法律和宗教也要发生深刻的嬗变。但是这种改变不是完全脱离历史的,正如法律的生命力并不是仅仅来自逻辑,还来自经验,我们必须轮流请教历史与现实的文化。但是,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对、分析历史,必须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与包含其中的法律和宗教思想的局限性。中国近代移植西法后,在一定程度上不再考虑特殊伦理关系。用梅因的话说(Sir H.Maine)是由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过程。要思索在传统中国法律观与西方法律观的冲突与颉颃中,有无找出一个属于自己较适合的道路来的可能性。法律与宗教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对涉及个人私生活和个人情感方面的事务不去干涉。宗教作为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为人们提供一种情感上的支持和心灵上的慰藉,是一种兼具精神气质和社会规范两种属性的社会存在,它与法律存在某种结构和功能上的互补。但流俗的见解认为,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而与生活终极意义一类观念无涉。当然法律与宗教联系过于紧密会有走向一元论的危险,过分分离就会陷入二元论的困境。我们认为法庭不仅要设在社稷,更重要的是设立在内心的信仰上。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亦是一种意义体系。
  我国现代的法律制度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激发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对此,应该贞定其异、感应其同,学会辩异和融合。思考一个民族文化的法律问题,必须和它的宗教、伦理等问题放在一起作探讨,因为文化提供的有关人神关系、人人关系的教条式的(独断式的dogmatic)理念,很可能同样具有该文化拥有的特定的倾向,这些理念体现在规范人神关系的制度上是为宗教,体现在规范人人关系的制度上是伦理或法律。如何“贞定”彼此的差异,而又“感应”彼此的类同,是我们所必须要努力的方向,同样这也是本文力图创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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