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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参政权研究——以1949年至1954年参加全国政协与全国人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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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相关动态

三、创新之处

四、主要内容

五、不足之处

第一章 少数民族参政权基本理论

第一节 参政权

一、参政权的概念

二、参政权的确立

第二节 少数民族参政权

一、少数民族参政权的含义

二、保障少数民族参政权的意义

第三节 少数民族参政的制度途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二章 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参政权的确立

第一节 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关于少数民族参政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

二、土地革命时期

三、抗日战争时期

四、解放战争时期

第二节 建国初期确立少数民族参政权的规范性文件

一、1948年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

二、1 949年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

三、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五、1953年的《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1954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三节 确立少数民族参政权的两次会议

一、一届政协与少数民族参政权的确立

二、一届全国人大中确立少数民族参政权的意义

第四节 一届政协和一届全国人大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产生机制

一、一届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产生机制

二、一届全国人大中少数民族代表的产生机制

第三章 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在一届政协会议中参政议政的活动

第一节 参加一届政协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

一、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基本情况

二、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的特点

第二节 一届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的活动

一、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活动

二、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参与《共同纲领》的制定

第四章 少数民族在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中的参政议政活动

第一节 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中的少数民族代表

一、少数民族代表的基本情况

二、少数民族代表的特点分析

第二节 少数民族代表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中的参政议政活动

一、积极提出各项议案

二、参加会议各组织机构的工作

三、参选为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二届全国政协少数民族委员的产生及结构分析

第一节 二届全国政协少数民族委员的产生方式

一、二届全国政协概述

二、二届全国政协少数民族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

第二节 二届全国政协少数民族委员构成情况

一、少数民族委员的基本情况

二、少数民族委员构成情况分析

第六章 建国初少数民族参政情况评析

第一节 继承、创新与意义

一、继承

二、发展和创新

三、意义

第二节 起步阶段的历史局限性

一、保障少数民族参政权的法制化程度不够

二、民族成分较少及代表性不够

三、在少数民族参政问题上明显缺乏系统理论的指导与支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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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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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以外,还生活着55个少数民族。由于少数民族人口少,在国家事务采取多数表决原理的民主决策过程中就需要制定特殊的制度以保证少数民族的代表能参加到国家的民主决策机构并有效地保障其各项民主权利。众所周知,实行民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标志,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力应属于人民。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是民主理论的基础,每个人都必须受到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尊重,社会与国家尊重个人的方式是给予个人高度的自治权,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的管理。但在现代社会,所有公民直接参与管理是不可能的,而必须选择将自己参加管理的权利授予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国家事务由这些代表通过民主的“多数表决原理”做出决定并通过法律实施管理。但在这样的民主程序中,有些人群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被排斥在外,因此,为了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宪法不仅要设定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实质性界限,而且必须要确保所有的少数人群体都有能平等参与和影响政治过程的机会。在我国,如何使各个少数民族都能通过其选出的代表或委员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参与权利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
   1949年至1954年是新中国各项制度的创建时期。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创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过程中,对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权利十分重视,在总结建国前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有许多有益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去总结。研究这一问题不仅有利于了解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利发展的源与流,加深对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性质的认识,也有助于我们了解其对今天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便为我们今天建立完善的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利机制服务。
   1949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是一次建立新中国的大会,在这次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在这次会议上成立的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成为全国政协会议制度的开端。而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则标志着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在这次会议上不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组成了第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与此同时,第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在性质、职权和人员组成上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三次会议在新中国宪政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而少数民族的代表或委员正是通过参加这三次会议,实现了政治参与权利,并在会议上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本文就以这三次会议为例,对少数民族代表或委员的产生过程、少数民族代表或委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参政议政活动等问题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
   具体来说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预期目标等问题。
   第二是基础理论部分,主要阐述有关少数民族参政权的基本理论。首先,说明了参政权和少数民族参政权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阐明在我国保障少数民族参政权的重要意义。其次,论述了我国少数民族参政的制度途径,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进而说明本文研究的是少数民族参与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利的确立问题。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成立到1949年建国前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创建各个人民民主政权的过程中,都采取各种措施来确立和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权利,有比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而建国初期的两次会议则标志着少数民族政治参与权利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确立,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一届政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少数民族代表并非按照选举的一般程序产生,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的。二是一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参与这次会议与一届政协有很大的变化,其参与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明确规定,而且少数民族代表主要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其参与方式也有不同。
   第四部分分章论述了少数民族代表或委员在一届政协和一届全国人大中的参政议政活动。本部分就少数民族委员和代表的人员构成情况和他们的参政议政活动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第五部分论述了二届政协中少数民族人员组成和参政方式的变化。二届政协与一届政协相比其职能发生重要的转变,因此,这届政协全国委员会中少数民族委员的产生方式也与一届政协有很大的区别,体现了二届政协在实现少数民族参政权上的新特点。
   第六部分对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参政问题进行了综合评析。首先,从纵向来看,少数民族参加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是对清末以来少数民族参加国家代议机构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并有许多制度创新;其次,建国初期少数民族的参政实践对于维护祖国的统一、实现民族团结、建立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最后,由于受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局限,少数民族参政问题在法制化程度、代表成分的广泛性和相关理论的指导与支持等方面也存在某些不足。
   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研究保障少数民族参政权问题的重要意义,强调今后我们仍需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要将法学、民族学和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结合起来,拓宽研究视野,丰富中华制度文明发展史研究的内容,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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