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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荒漠化治理制度分析与市场化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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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二、国内市场化退耕还林补偿机制研究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荒漠化地区生态管理的理论基础

1.1 外部性理论

1.1.1 外部性的含义

1.1.2 外部效应和市场无效

1.1.3 外部效应的一般控制方法

1.1.4 外部效性理论的启示

1.2 公共物品与公共资源

1.2.1 不同类型的物品

1.2.2 公共物品与市场失灵

1.2.3 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和保护

1.3 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

1.3.1 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1.3.2 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第二章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总体认识与原因分析

2.1 荒漠化概述

2.1.1 荒漠化概念的提出和应用

2.1.2 沙漠化

2.2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分布情况

2.2.1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2.2.2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现状

2.2.3 荒漠化对内蒙古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2.3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形成和加剧的原因

2.3.1 人类生产系统对荒漠化的影响机制

2.3.2 自然因素对荒漠化的作用机制

2.4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驱动力解释

2.4.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荒漠化的影响

2.4.2 科尔沁地区的的沙漠化逆转现实

2.4.3 制度因素的引入及其作用

第三章 内蒙古现行荒漠化治理活动及治理政策

3.1 内蒙古地区主要的荒漠化治理活动

3.1.1 荒漠化防治活动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3.1.2 国家在北方地区实施的主要的荒漠化治理工程

3.2 荒漠化防治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3.2.1 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3.2.2 荒漠化治理的相关文件

3.2.3 地方政府自治条例和部门规章

3.3 荒漠化治理政策的主要模式和管理体制

3.3.1 荒漠化治理中政府的组织结构框架

3.3.2 政府主导型荒漠化治理模式

3.4 内蒙古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偏差

3.4.1 荒漠化治理中政策执行的难点与风险

3.4.2 各级政府委托代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3.4.3 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机制本身的缺陷

第四章 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比较

4.1 政府主导的生态治理

4.1.1 政府指导的生态环境治理

4.1.2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4.1.3 大规模生态建设工程

4.2 农村社区生态自主治理的制度

4.2.1 环境社区治理问题的提出

4.2.2 社区治理的有效性

4.2.3 我国传统社区的瓦解与重组

第五章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1 退耕还林工程

5.1.1 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5.1.2 退耕还林(草)工程的补偿制度安排

5.2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5.2.1 市场化的治理制度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保障

5.2.2 可以有效的解决生态问题与贫困问题

5.3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5.3.1 多元化的荒漠化治理融资渠道

5.3.2 林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5.3.3 荒漠化监测体系与指标制定的不断完善

5.3.4 内蒙古地区粮食生产保证自给有余已基本实现

第六章 基于市场原理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

6.1 生态补偿与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

6.1.1 生态补偿机制概述

6.1.2 市场化的生态治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6.2 参与荒漠化治理中的政府与农户

6.2.1 三种不同部门

6.2.2 政府在荒漠化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6.2.3 荒漠化治理的主体——农户

6.2.4 荒漠化治理中政府与农户生产的帕累托最优

6.2.5 农户参与荒漠化治理过程中的模式选择

6.3 代理公司

6.3.1 两种经济活动协调方式

6.3.2 荒漠化治理中的代理公司

6.3.3 代理公司与现代企业

6.3.4 代理公司的运行机制与功能

6.4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中的市场交易

6.4.1 市场需求与供给

6.4.2 荒漠化治理中生态产品的生产、交易特性

6.5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中生态产品价格设定

6.5.1 生态产品市场价格制定的依据

6.5.2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中生态产品价格

第七章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7.1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7.1.1 交易成本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7.1.2 荒漠化治理行为主体与交易成本情景

7.1.3 交易成本的计算方法

7.2 内蒙古乌审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交易成本核算

7.2.1 乌审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情况

7.2.2 退耕还林交易成本估算

7.3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期限与成果的保障体系

7.3.1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期限

7.3.2 荒漠化治理成果的保障体系

基本结论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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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荒漠化不仅是我国一个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非常严峻的问题。我国荒漠化治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99年以来,国家实施以退耕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为核心的生态治理工程,经过10多年的综合治理,工程已进入其成果巩固的后续时期。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资料,到2009年底,荒漠化土地面积由上世纪末每年扩展3400多km2,转为与2004年相比,年均减少1717km2。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土地荒漠化、沙化呈整体得到初步遏制,荒漠化、沙化土地持续减少,局部仍在扩展的局面。但是,全国共有沙化土地173.11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8.03%,全国还有近31.10万km2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每年因土地沙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是是我国荒漠化治理史上规模最大,投入最多,与农民关系最密切的综合性生态工程。政府主导为主的荒漠化治理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如何?市场如何在荒漠化治理中扩展运作空间?后续政策构建的路径和实施的保障机制如何建立?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将会回答我国荒漠化治理过去成效不显著的根本原因,并能够完善和构建退耕还林后续时期的政策体系。
   本文选择内蒙古地区作为特定研究区域来深入探究上述问题。选择该区域作为特定的研究地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自然环境看,内蒙古地区处于我国北疆,该区域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同时,也是全国重要生态屏障保护区域,有着重要的生态地位;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少数民族众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是一个典型的“老、少、边、穷”等多种特征于一体的区域,在广大的西部地区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因此,对内蒙古地区退耕还林政策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且可以揭示出我国现行退耕还林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主要对策。
   立足于上述问题和研究目标的分析,在退耕还林政策的后续时期,试图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运用福利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与原理与内蒙古地区退耕还林的实践相结合进行分析探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我国现行退耕还林政策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体系的路径和主要内容,并进一步分析了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体系实施的保障机制,由此得出论文的研究结论和后续政策建议。
   本论文在内容结构上由九个部分组成。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国内研究状况、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第一章,荒漠化地区生态管理的理论基础。本章分为三个部分:一,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理论;二,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生态退化;三,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第二章,内蒙古地区荒漠化总体认识与原因分析。首先整体把握了内蒙古地区荒漠化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造成和加剧荒漠化的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并深入研究了制度因素在荒漠化治理中的关键性。第三章,本章中详细整理了内蒙古现行荒漠化治理活动及治理政策,在分析现行荒漠化治理政策的主要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得出内蒙古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第四章,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生态管理的制度模式有三种: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彻底的私有化和社区自主治理。本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大规模生态建设工程等方面,来分析政府主导的生态治理制度的优势和缺陷;二是分析农村社区生态自主治理制度的作用,并指出其作用的有限性。第五章,分析了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六章,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以退耕还林工程为例,构建以政府调控为核心,以农户和委托代理公司为三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框架,采用生态购买的形式,提高农户生态建设的效率。第七章,荒漠化治理对策路径的选择——以乌审旗为例。本章构建了生态建设政策交易成本分析框架,确定了交易成本计算方法,估算乌审旗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期间的交易成本为每年4931.92元/hm2,中央政府直接提供的退耕还林补偿每年2493.75元/hm2,农户支付的费用高达2310.87元/hm2,占额外支付费用的94.74%,省、县级政府承担仅占0.26%。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完全可以看出沙漠化地区农民对于生态建设所做的巨大贡献。由于生态建设政策的净收益是交易成本的反函数,即交易成本越大,生态净收益就越小,所以越低的交易成本,越有利于沙漠化地区生态建设政策的贯彻实施。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制度方案的设计,更取决于生态建设的直接参加者农户的接受程度。制度创新就是要实现从高的交易成本向低的交易成本的转变。最后部分,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整体研究结论与建议。
   在全文探究的基础上,本文得出了以下研究结论:
   首先,生态治理的行为主体是农户,也是微观经济组织,具有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特点,所以,在荒漠化治理中应该还原农户的市场参与者主体身份,以激励相容原则,用利益机制引导农户参与荒漠化治理。
   次,荒漠化治理活动是生产生态产品的过程。可以理解植树造林为一般的农业生产活动,也就是生产私人产品的过程,具有稀缺性。这是生产环节。只是到交易这个环节时,如果靠个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去解决供需问题的话,由于交易成本太高而得不偿失。交易市场很难成立。于是,政府以公共产品的供给的身份介入生态产品交易市场,购买生态产品。所以,生产过程是私人领域,交易过程是从私人领域过渡到公共领域的阶段。既然,生产过程是私人领域的问题,那么就应该考虑由市场机制来引导,而不是政府介入于生产领域。
   最后,论文的案例研究部分中计算了研究地区的荒漠化治理中农户的交易成本。得出的结果显示,荒漠化治理中农户对生态建设所做的巨大贡献。由于生态建设政策的净收益是交易成本的反函数,即交易成本越大,生态净收益就越小,所以越低的交易成本,越有利于沙漠化地区生态建设政策的贯彻实施。所以,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现行的荒漠化治理制度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毫无激励作用。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制度方案的设计,制度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主要在于制度可以调整人们交易的激励结构。也就是说,取决于生态建设的直接参加者农户的接受程度。制度创新就是要实现从高的交易成本向低的交易成本的转变。
   整体而言,我国的退耕还林政策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效益,但由于其现行政策体系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执行层面的某些偏离,我国退耕还林政策成果的巩固还需要制度创新、建立一套有系统性、持续性的市场主导下的激励相容的政策体系,这也是巩固我国荒漠化治理成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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