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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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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医疗侵权及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概述

第一节 医疗侵权的定义与类型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概述

第三节 医疗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第四节 我国法律中关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分析

第一节 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效果

一、举证责任倒置引发滥诉现象

二、举证责任倒置对当事人证明能力的平衡作用有限

第二节 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社会效果

一、对医疗管理秩序的影响

二、对防御性医疗行为的影响

三、小结

第三章 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比较法观察和评析

第一节 英美法系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德国的“表见证明”规则及举证责任转换

一、德国的“表见证明”规则及举证责任转换

二、日本的“大致推定”

三、小结

第四章 对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言

第一节 举证责任制度应体现多元价值的平衡

第二节 对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改革建议

一、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二、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的基本规则

三、不同医疗侵权类型下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

四、医疗侵权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则与证明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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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行业是一种带有高度专业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行业,造成不利医疗后果的因素十分复杂。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往往要面对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证据鸿沟。为更好地实现对患方的法律救济,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实行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而激烈的争论。本文通过对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制度和理论的疏理和对法律实效与社会实效分析,阐明了医疗侵权不适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通过对比较法的研究,提出在坚持举证责任一般规则的同时,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等方法缓和患方举证困难的立法建议。 本文第一章概述了医疗侵权的类型、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一般理论和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并回顾、疏理了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医疗侵权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演进路径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是对我国实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10余年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观察和评价。从法律效果来看,举证责任倒置出台后滥诉现象显著增加;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解决证据鸿沟问题。从社会效果来看,举证责任倒置对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防御性医疗行为的促进作用十分明显。因此,对医疗侵权实施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其社会危害远远大于患者权益救济的利益。 第三章分析、总结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立法中都未对医疗侵权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而是在坚持由患方举证的同时,通过因果关系推定、表见证明等方式缓和其证明责任;其救济方式呈现明显的层级性,形成了结构协调、层次明晰的方法体系;针对具体案例采用经验主义的处理方式,增强了法律的灵活性。 第四章是对我国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言。包括:由原告举证因果关系存在的基本原则,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及证明命题置换等手段缓和患方的举证困难,医方行为存在严重瑕疵时可直接推定因果关系,以及不同医疗侵权类型下的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此外,由于举证责任转移和证明标准密切相关,本文兼带讨论了四种可以利用的证明标准及其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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