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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伦理基础及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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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二、论文选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三、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难点分析

第一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及基本特征

第二节 环境公益诉讼的障碍

第三节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困扰

第二章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伦理基础

第一节 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原告资格的审视

第二节 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原告资格的分析

第三节 代际间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分析

第三章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代理人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非人”的原告代理人制度的设想

第二节 “人”作为原告制度的设想

第三节 代际间诉讼代理人制度的设想

第四章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确定原告资格的价值及意义

第一节 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步

第二节 有助于建设生态文明

第三节 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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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全球环境的日益恶化,我们在制定强行法规的同时,还要从人类自身做起,转变价值观念,确立新的文明观和新的道德伦理观。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根治于环境伦理学之上,因为法律的优良必须是以伦理学作为基础的,伦理学本来就是研究“是”和“应当”的学科,抛弃伦理学,单纯的从法律制度上来阐述,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包括像二战时期,纳粹德国对犹太人屠杀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完善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当时的法律就是正确的,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博弈在这里尤其激烈。我认为现代的法理学从其本质而言就是伦理学的法律化,虽然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有差别,但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法律虽是外在的、强制的实行手段,但它对于人的教化,也可以实现个人的内省与自制。同时伦理学的一些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必然也被法律所吸收,可以认为良好的法律必然与底线伦理相一致。
  环境公益诉讼中还有很多理论困惑,如诉讼主体的不确定性、环境人权内容的不确定性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上,来分析人与自然的主体关系、人与人的环境关系。因为只有把思考的维度转向哲学、伦理学,才有可能正确解决上述问题,才能实现自然环境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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