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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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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业也呈现出井喷式发展态势,同时,伴随而来的各种房地产纠纷,物业管理纠纷也在逐年增加,发生在2008年底2009年初的建外SOHO物业纠纷,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也使作为本案主角的业主委员会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群众自治组织。在我国越来越多的社区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200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与2003年出台并于2007年经国务院修改并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也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概念。本文从发生在不久前的建外SOHO物业纠纷入手,分别对业主委员会的概念特征,作用,法律性质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在发生在物业纠纷方面的司法实务及相关判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与诉讼主体地位做了详细而全面的分析,文中还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与借鉴,提出了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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