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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夫妻生育选择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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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序言

1 生育选择权概述

1.1 生育选择权概念界定

1.1.1 生育选择权的含义

1.1.2 生育选择权的内容

1.1.3 生育选择权的主体

1.2 生育选择权性质探析

1.2.1 身份权说

1.2.2 人格权说

1.2.3 区分说

1.2.4 将生育选择权定性为人格权的法理分析

2 夫妻生育选择权

2.1 夫妻间的生育选择权

2.1.1 生育选择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

2.1.2 夫妻生育选择权的行使应受规制

2.2 妻子生育选择权应倾斜保护的法律原理探寻

2.2.1 自由论原理

2.2.2 过错与违法性认定

2.2.3 权利冲突理论

3 对夫妻生育选择权的法律考察

3.1 夫妻生育选择权的域外法考察

3.1.1 美国

3.1.2 欧盟

3.1.3 其他国家和地区

3.2 我国大陆地区的有关法律规定

3.2.1 宪法的规定

3.2.2 民事法律的规定

3.2.3 其他法律的规定

3.3 我国大陆法律与域外法律的比较

3.3.1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3.3.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4 对夫妻生育选择权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

4.1 确立保护夫妻生育选择权的法律原则

4.2 完善对生育选择权的立法

4.2.1 生育选择权入宪

4.2.2 民法通则的完善

4.2.3 婚姻法的完善

4.2.4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4.3 对妻子自主选择堕胎权作必要规制

4.3.1 妻子享有堕胎决定权

4.3.2 堕胎权行使的限制

4.4 对丈夫生育选择权的后续保护

4.4.1 法律上对丈夫生育选择权进行确认

4.4.2 赋予丈夫知情权

4.4.3 确立夫妻生育选择权行使冲突的解决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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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已被大多数国家立法认可,国际文本上也有很多关于生育权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中,很少有生育权字眼的存在。法律规定的缺乏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生育权纠纷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将其定性为其他案由进行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利,但此种做法却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无法做到尽善尽美。
  生育权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限于本文篇幅所限,笔者仅对狭义的生育权进行研究,即生育选择权,且将本文研究的主体范围限定于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对夫妻间的生育选择权纠纷进行研究,探寻用以指导夫妻生育选择权纠纷解决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并构思出解决夫妻生育选择权冲突的方案。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生育权和生育选择权进行概述,明确生育权和生育选择权的联系和区别,通过对生育权的定义界定,进而对生育选择权的定义、内容和性质及其行使的限制做出界定。
  第二部分研究夫妻间的生育选择权。首先由于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明确其平等享有生育选择权。但是基于过错与违法性认定、自由论原理和权利冲突原理的考虑,妻子在决定生育与否上享有优先的决定权,并探寻对妻子生育选择权的倾斜保护的法理依据。
  第三部分对夫妻间生育选择权的域外法和我国的现行法进行考察,分别探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生育选择权的相关规定,查找其是如何对夫妻生育选择权进行保护的,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现状,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第四部分是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现状和理论研究现状,对我国的夫妻生育选择权的立法保护提出建议,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生育选择权的措施,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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