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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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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研究

1.1 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

1.2 拍卖法律关系学说争鸣

1.2.1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行纪法律关系

1.2.2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居间法律关系

1.2.3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

1.3 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法律关系分析与界定

1.4 界定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意义

2 艺术品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探讨

2.1 艺术品拍卖人对买受人应履行的民事义务探讨

2.1.1 拍卖人告知真伪瑕疵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2.1.2 拍卖人告知真伪瑕疵义务的种类

2.2 “赝品”拍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探讨

2.2.1 “赝品”拍卖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2.2.2 “赝品”拍卖人的违约责任

3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现状研究

3.1 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现状研究

3.1.1 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现状和不足

3.1.2 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行政规章规定现状和不足

3.1.3 我国艺术品拍卖行业规范现状和不足

3.2 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现状研究

3.2.1 英国拍卖行业概况和相关规则

3.2.2 我国香港地区拍卖行业概况和相关规则

3.2.3 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现状和案例研究

4.1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现状

4.1.1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现状概况

4.1.2 赝品拍卖纠纷典型案例案情

4.2 “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司法判例反映的问题分析

4.2.1 拍卖人未尽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存在法律真空

4.2.2 拍卖图录的文字记载是否具有效力存在法律漏洞

4.2.3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适用范围过宽

4.2.4 传统举证责任对买受人有失公平

5 完善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

5.1 构建“赝品”拍卖人退货责任制度

5.1.1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适用范围不应包括真伪瑕疵

5.1.2 构建“赝品”拍卖人退货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5.1.3 构建“赝品”拍卖人的退货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

5.1.4 “赝品”拍卖人退货责任的免责事由

5.2 增加“赝品”拍卖人惩罚性赔偿责任

5.2.1惩罚知假拍假拍卖人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2.2 增加“赝品”拍卖人双倍赔偿责任

5.3 确认拍卖图录的法律效力

5.4 赝品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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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没有发达完善的拍卖行业自治机制的我国,《拍卖法》在维护和保障拍卖交易良性运行中应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行《拍卖法》已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拍卖行业纠纷,特别是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赝品现象在艺术品拍卖中屡屡出现,其原因之一就是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无法落到实处。《拍卖法》自1996年公布以来经过两次修改,却均未涉及拍卖人对买受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修改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基于此,本文先对拍卖法律关系进行界定,后分析艺术品拍卖人应履行的义务,研究如果拍卖人违反这些义务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之后,比较研究英国与香港相关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定。再分析近年来我国典型的艺术品“赝品”拍卖纠纷案例,揭示我国目前艺术品拍卖中“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借鉴境外先进的拍卖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其予以适当修改补充,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和制度。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法理的角度,首先分析拍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学界各观点分别分析了其是否为行纪、居间和代理法律关系,研究总结出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结论,并探讨此结论的意义。
  第二部分根据第一部分对拍卖人与买受人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对艺术品拍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的与艺术品真伪瑕疵相关的具体义务进行分类探讨,再根据其义务研究“赝品”拍卖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关于“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立法和行业规则的现状和不足,后分析英国和香港拍卖行业的特点和优势,总结其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立法和行业规则上的经验,及对完善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的启示。
  第四部分研究“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的司法现状,对近几年有代表性的我国“赝品”拍卖纠纷司法案例进行实例分析,揭示我国在“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赝品”拍卖人民事责任制度上的不足,在适当借鉴适应我国拍卖实际的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构建我国“赝品”拍卖人的退货责任制度、增加“赝品”拍卖人知假拍假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认拍卖图录的法律效力以及将赝品拍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等建议,来完善我国艺术品“赝品”拍卖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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