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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保护问题研究——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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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情简介及相关概念简述

1.1 案情简介

1.2 冷冻胚胎技术发展现状及其对立法的挑战

2 关于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

2.1 将冷冻胚胎看作物的“客体说”

2.2 将冷冻胚胎看作“特殊的人”的“主体说”

2.3 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为“过渡性存在"的“折中说”

2.4 认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享有独立权利的“器官权说”

2.5 对不同学说的综合评析

2.5.1 冷冻胚胎的生物学性质决定了其为“物“而非”人”

2.5.2 冷冻胚胎的性质符合物的特性

2.5.3 冷冻胚胎是能够发展成为人的特殊物

2.5.4 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2.5.5 “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的概念不属于民法的基本范畴

2.5.6 没有必要创设器官权

3 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

3.1 用自己的精子、卵子培育冷冻胚胎的夫妻的权利及行使规则

3.1.1 夫妻问处理冷冻胚胎的首要方式为协议

3.1.2 夫或妻在冷冻胚胎协议签订后的不生育权的行使

3.1.3 夫或妻一方死亡时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

3.2 夫妻中一方或双方不是冷冻胚胎的供精方或供卵方时的冷冻胚胎行使规则

3.3 冷冻胚胎的继承

3.3.1 冷冻胚胎可以作为遗产

3.3.2 继承人对于冷冻胚胎享有受限制的继承权

3.3.3 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处分权受到限制

3.3.4 继承人基于身份关系对冷冻胚胎享有人格利益

4 完善冷冻胚胎的保护制度的法律建议

4.1 明确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间

4.3 禁止冷冻胚胎买卖

4.2 保护冷冻胚胎的基因隐私权

4.3 允许将冷冻胚胎用于实验

4.4 建立冷冻胚胎收养制度

4.5 在限制条件下允许将冷冻胚胎用于代孕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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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锡冷冻胚胎纠纷案”是全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伦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最终判决4位失独老人共同对争议的冷冻胚胎的进行监管和处置。因此案涉及“失独老人”、“冷冻胚胎”及“代孕”等热点,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对这个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关于此案件,还有一系列法律问题没有解决,例如,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继承的依据以及生命伦理问题等。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四种学说,分别是: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器官权。笔者在充分研究了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冷冻胚胎是可以发展成独立自然人的的特殊之物,所以应当得到“特别的尊重”—比其他的人体组织更受尊重。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是通过手术产生冷冻胚胎的夫妻,他们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受限制的。冷冻胚胎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原胚胎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遗留的冷冻胚胎,享受与胚胎有关的人格利益。此外,对于剩余胚胎、无主胚胎,提出了完善胚胎冻存、捐献制度,明确冷冻胚胎试验的范围,构建冷冻胚胎的收养制度等建议,并对代孕合法化表达自己的观点,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实现胚胎所有者、冷冻胚胎及社会三个方面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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