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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对'三步法'创造性评价过程中的问题思考

摘要

专利审查在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价时,"三步法"的三步是环环紧扣的,而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直接关系到后续步骤的处理,从而影响最终关于有无创造性的判断以及相应陈述理由的说服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往往存在多种选择的可能,通过具体案例的两种评价方式的对比,分析了在选择过程中需要结合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走向来确立最接近现有技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要站在申请人相同的视点去考虑案件的发明构思,发明构思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体现发明智慧的、有中心及层次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活动”,往往发明构思包含了多个发明点,不同发明点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需要克服的技术难度也相差甚远,应当根据地位作用较重要的发明点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了作出合理的创造性评价,给予申请人一种合理的保护范围,审查员需要客观而清晰地分析案件本身对现有技术实际作出贡献的大小,争取尽可能地作出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创造性评判意见,专利代理人也要基于同样的角度,在客观而清晰地分析案件本身对现有技术实际作出贡献的大小的同时,认真分析审查员作出的创造性评判意见,然后作出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创造性意见陈述,这样对于后续程序的节约以及案件审理的总周期都能起到良好的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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