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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创造性判断

摘要

本文浅析了专利审查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与创造性判断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光电领域的一个案例的分析,指出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两篇对比文件结合不应当具有方向性,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时应当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特征所起的作用.为了避免选取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引起上述创造性判断方向性的问题,笔者建议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限定为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就是说所选取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特征应当与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的作用相同,不能仅仅认为公开的技术特征多就可以简单认定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样审查员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就不用考虑评述的方向性问题,避免了内在的逻辑问题,同时结合的说理也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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