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UPOVC视角的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探析

摘要

随着全球知识经济大潮席卷而来,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制度.中国于2002年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必须建立与TRIPs协议要求相符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997年生效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1978年文本),满足了TRIPs协议对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中国涉及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UPOVC和TRIPs协议这些国际公约的框架,根据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并选择和实施能够最大程度上有利于中国农业发展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文章基于UPOVC视角,讨论了在农业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国所处的国际法制环境及发展趋势,进而就中国所应采取的法律制度改进手段和国际公约选择方案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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