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环境监管执法

摘要

新常态更加强调社会和经济的平稳运行,因而也把政府的监管职能提高到了更高的高度,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政府的行为也必须转变,而这些转变本身必须是同政府的最基本的定位联系在一起的。在新常态时期,政府和社会以及市场之间要形成一种新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基本特点就是法律之下三个各行其是,市场的事情市场管,社会的事情社会管,政府的事情政府管,三者互为依赖,互为补充。政府要做的就是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新常态”对于环境监管执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环境监管执法的大背景发生了巨大改变,强化监管执法、改善环境质量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现历史性突破;新《环境保护法》赋予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限排等行政措施更具有效性,“两高”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环境污染问题纳入2015年两个重点督办事项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资源环境审判庭等,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日趋完善,彰显司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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