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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居民住房可支付能力的差异分析

摘要

住房可支付能力反映的是,家庭在满足基本生活水平的条件下负担基本住房消费的能力,它对于住房政策的制定有重要作用.剩余收入法是一种较新的测定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方法,与传统的房价收入比法相比,"剩余收入"反映的是住房消费相对于其他消费的机会成本,并且能够反映出不同的家庭人口结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消费需求和其他消费需求的差异.本文基于城市宏观数据,采用剩余收入法从时间和空间维度测度了16个大中城市的住房可支付能力.研究发现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住房可支付能力在主要大城市之间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在政策上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但是由于数据可得性限制,本研究在数据上仅分析了大中城市的住房可支付能力,对于很多中小城市的住房可支付能力特征并未进行实证测定。从本文的结论中可以推断,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城市间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不同城市的住房政策制定不能采取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城市住房市场和家庭经济水平的特点来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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