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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职能提升产品质量监管有效性

摘要

目前,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模式,是以监督抽查为主,在重要产品上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制度,其它产品推行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以监督抽查为主,对工业产品、消费品及社会各界反应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罚;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主要实施行政许可和认证认可两种管理模式,依据《行政许可法》、《认证认可条例》、产品执行标准等要求,对企业及其产品质量开展合格评定.因此社会各界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选择行政许可还是产品认证存在疑惑,一是担心出现重复评价与检测的现象,二是怀疑政府监管的有效性.rn 为此,作者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与工作实践,从行政许可与产品认证产生的历史背景、功能以及政府角色定位的角度分析行政许可与产品认证的异同,在现有制度基础上,针对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即政府一方面应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应逐步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将涉及国家信息安全、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鼓励和倡导其它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第三方认证.同时通过强化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的职能,从而形成政府监管,第三方机构认可,行业自律的良性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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