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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

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环境管理的基本条件,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建立和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实施推动了我国政府环境信患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但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还有待完善,如公开的主体范围小,公开的内容与方式与公众的需求相差甚远,缺乏公众参与,法律救济不完善等,建议制定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同时扩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进行完善,加强公众参与力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确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问责制度,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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