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程序抗诉的制度完善

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机关程序抗诉的制度完善

摘要

我国检察机关的程序抗诉基本上是依附于法院判决裁定的实体性错误或结果错误,没有作为独立的抗诉理由.新刑事诉讼法未直接就程序抗诉作出规定,但关于当事人申诉的理由增加了审判过程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间接地对程序抗诉产生重大影响.但整体而言,修改仍然留下诸多遗憾.在程序抗诉方面,下步《刑诉规则》的修订,面临着合理设定审判监督程序程序抗诉事由、完善初审审判程序抗诉制度及协调与新刑事诉讼法、完善司法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等三大任务.法院裁判方式上,可以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在进一步修正完善刑事诉讼法时,应改变目前由当事人申诉、法院裁判方式倒推程序抗诉条件和理由的立法模式,在抗诉程序环节规定程序抗诉的条件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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