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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特征、发展及指导意义

摘要

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以维护人民利益为终极目标,坚持共产党领导为根本保证,树立法律权威为核心内容,强调社会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尊重、信守法律的习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反对各种形式的特权。重视司法程序完善,强调严格依法办事。其经历了四个阶段,政治司法阶段,由于司法完全从属于政治,因此,在具体司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初步建立了司法体制,包括司法组织的设立,司法职权确立。司法程序建设方面虽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缺乏足够重视,甚至一些已初步建立起来的司法程序,在政治运动中遭到批判而被抛弃、破坏。经济司法阶段,“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是该阶段整个国家法律发展目标,也是司法发展的基本原则。法治司法阶段,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些事件生动说明该阶段,人民司法就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主要目标。最后经历了和谐司法阶段。当今司法改革中“人民司法”思想指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人民司法”思想是正确处理西方司法资源与中国传统司法资源关系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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