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驳“法律信仰论”——论作为公意和公器的法律

驳“法律信仰论”——论作为公意和公器的法律

摘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一书被译介至汉语学界后,中国法学研究者受其启发并创造出“法律信仰论”以期推进“法治伟业”。然而,“法律信仰”这一提法的语义结构本身就存在紧张关系:在西谚“信仰唯因荒谬”之下,“法律信仰”需要解决作为“理性果实”的“法律”和内含“荒谬种籽”的“信仰”之间的矛盾:此外,作为“实定法”的“法律”难堪被信仰的命运,即便用“自然法”之“法”替代“实定法”之“法律”,进而将“法律信仰”替换为“‘法’的信仰”,“‘法’的信仰”也只能源于西方文化传统和政教传统,尤其是源于基督宗教的“自然法”传统,华夏思想中的泛神论与唯一神论格格不入,是故,无论是“法律信仰”还是“‘法’的信仰”,在中国均无法成立。“法律信仰”或“‘法’的信仰”之阙如并不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因为公民社会的法律理应作为公意和公器而存在,而公意和公器及随之而来的公益绝不是虚无的。如罗蒂所称“民主先于哲学”,对“法治中国”的期许也应采取罗尔斯所谓“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理论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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