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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鳞癌误诊为“皮脂腺瘤”医疗事故一例

摘要

本文结合案例资料及医学会鉴定的经过,介绍了皮肤鳞癌的涵义,为皮肤鳞癌。本文案例中患者肩部皮肤磷癌虽是恶性肿瘤,但早期特征明显,易于诊断,是可手术切除或其他治疗手段延长其生存时间的。笔者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有如下三点过失行为:(1)、在相当长的治疗时间内,医方只对患者做常规的诊疗,对患者疾病的延迟未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医方对患者的病情缺乏深入的临床研究,临床思维中缺乏对疾病的起因、演变过程认真的分析,对患者的病情亦未积极应对;(3)、医方过多的倚重于外院的病理结果,而对该院后期切片的病理报告却未加重视。上述医方医疗过失行为是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机,致使患者的病情不断的恶化,直至死亡的主要因素,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故医院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上述案例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认为xx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对患者病情加重后应对措施不当,其行为对患者的突然离世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故确认由被告xx市人民医院承担原告赵x家属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损失的68%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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