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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对现行办案模式的影响

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抗诉权,同时还规定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基本程序要素.申请抗诉权的法定化对现行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模式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抗诉不再是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诉,不再仅是被检察机关“发现”生效裁判错误而抗诉的一种途径,而是一种由当事人自主支配、自由处分,与起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一样的诉讼权利。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不能再将当事人申请抗诉作为一种职权“发现”的来源而“选择性”对待,而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决定,在一种诉讼程序化的轨道上予以处理,作为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来看待。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性质、目的及功能随之发生一定变化。随着当事人申请抗诉权法定化、申请抗诉诉讼化,检察机关应当改变长期以来的民事抗诉案件办案模式。当前,应尽快修改2001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废止、修改其中与新民诉法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内容,尽快构建与新法精神和规定相一致的办案新模式。受理后又立案的做法与新民诉法第209条相悖,应予取消,受理不是收转当事人材料,受理工作应诉讼化、规范化,调卷不是必经阶段、必用手段,审查方式应多元而灵活,相关术语及检察法律文书应尽快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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