瘢痕子宫再次妊娠医疗纠纷一例

摘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医方实施阴道分娩是否存在过错。如前所述,尽管目前认为瘢痕子宫并非剖宫产的绝对指征,但针对本案产妇,医方原拟定行剖宫产术,仅因产妇宫缩发动,骨盆测量正常即更换分娩方式欠慎重,考虑到瘢痕子宫再次经阴道分娩存在明显的风险,而医方在病历资料中缺乏对风险进行评估的相关记录,没有对其首次妊娠剖宫产的原因、术式进行分析,特别是更改分娩方式之前没有对子宫瘢痕修复状况进一步行B超检查。此处,医方对产妇改行阴道分娩方式的风险未能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存在过错。此外据送检的鉴定资料,医方尚存在抢救措施欠得力,相关病历记录不完整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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