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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网络链接行为的思维与手段

摘要

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在享受链接技术带来的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的同时,不可否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之虞.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对自身权利漠不关心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造就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与“为私人合法行为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评价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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