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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管的生态目标维度及其法律表达——以《能源法》《电力法》为中心

摘要

能源监管是针对能源市场的失灵和缺陷,国家对于能源市场主体活动的干预,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类.因应能源的多元属性,能源监管大都在经济、安全和生态三重目标中艰难探寻;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个目标都不具有当然的优先性,但可根据卡尔多改进得以整体提升.能源监管的生态目标之“维”基本适用于能源开发利用的所有领域;能源监管的生态目标之“度”不易把握,应通过市场的机制得以确定.能源监管的生态目标维度需要系统和整体、特殊和个别的法律表达,然而立法现状却无法满足,由此导致法律表达的不完整与不和谐.应从《能源法》的制定、《电力法》的修改等方面妥帖表达能源监管的生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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