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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袭式”敌意收购:危害解析与司法应对——以新梅案为研究样本

摘要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既可以成为提升公司效益的“助推器”,亦可能沦为公司及利益相关者财富的“掠夺者”.新梅案裁判规则为“突袭式”敌意收购开启了方便之门,客观上诱导以至于强化了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的机会主义心理,致使投资者遭受现实的损失或陷于潜在的不测风险中,亦令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沦为“漂白”违规收购行为的工具.新梅案受诉法院理解适用法律有误,由此所形成的拒绝限制违规投资者表决权的结论难以成立.限制违规投资者的表决权是遏制“突袭式”敌意收购的有效民事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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