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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飞行事故罪于通用航空的适用问题

摘要

在民用航空领域,飞行事故难免发生;但对于人为的重大飞行事故应当尽可能地预防并减少其发生,这是人类发展航空业相伴而生的永恒而正义的命题.目前,伴随着我国通用航空的快速发展,通用航空飞行事故也在增加,重大飞行事故罪在通用航空领域的适用问题凸显.从立法层面重点解析重大飞行事故罪在通用航空领域的适用问题。建议修改《刑法》第131条,将“重大飞行事故罪”改名为“飞行事故罪”;再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对该条文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从定罪到量刑将《刑法》第131条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关于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保持一致。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飞行事故的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公开原则,实施公安机关对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独立、自主的侦查,对空难事故调查这种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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