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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信托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探索

摘要

文章介绍了信托法上的商事信托概念,从两个商事信托安排看《信托法》的适用,总结了商事信托规范的基本原则。《信托法》从产生到现在,一个核心的逻辑是:信托是保护弱者的机制。认为富有的人最需要信托的观念恰恰是错误的,因为真正的高净值财富持有人知道财产应该怎么用,无非需要有人去落实实施而己。恰恰是那些自主能力很差,要借助一个强大的保护机制保护其利益的入,才需要运用信托。中国目前韵事实正好颠例这一逻辑:大众理财的主体是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老百姓,法律上却只用最脆弱的委托制度去保护,任其“买者自负”,而真正的强势主体却在用信托。在所有财产管理关系中,资产管理人都处于强势地位,直接掌握着资产的控制,理应对其课以较重的责任。受益人的救济体制确实呼唤着在商事信托关系中贯彻信托原理,真正保护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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