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引进战略投资人时机的分析

摘要

破产重整是对具有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企业,通过重整实现企业债务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以帮助其摆脱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而战略投资人的引进是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实践中,债务人或管理人往往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前就确定战略投资人,并将附有明确战略投资人条款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该模式虽运用广泛,但存诸多弊端.笔者经办某建筑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先行引进战略投资人后再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但在债权人会议表决时受到部分债权人的阻挠,原因是他们希望的战略投资人并没有入选重整计划草案,认为提前招募程序不公正。该部分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表决权优势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制造困难,阻碍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可见,提前引进战略投资人看似具有上述优势,实践中也暴露出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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