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重整中职工安置的若干问题

摘要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第一顺序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条文本身并不存在歧义.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性强、地域性强,相关规定分散,加之职工可能因破产或重整而丧失生活来源,生存权面临着挑战,因此,在确定职工安置补偿方案时,常常引发争议,成为破产案件处理的难点.其中,又以国有企业的情况最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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