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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思考

摘要

本文通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后评价的差别分析,阐述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以及后评价的法律约束力.提出了建设项目后评价存在的不足和今后需完善的内容.指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基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编写的,当建设项目进入施工或试运行时,建设内容或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是常见的。对这一情况进行后评价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不足与疏漏,有利于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本宗旨与相关规定看,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前提条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应是针对工程建设的局部调整,而且这些调整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也应是轻微的,当然,也有可能优于调整前。任何涉及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都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不是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还处于起步阶段。后评价报告编写的资质要求,编写的技术规范都近乎是空白。对于需要开展后评价又未实施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也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些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开展,这些不足也应成为今后改进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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