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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减轻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

我国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关于如何理解此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0年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了这一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法定刑”,是指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者相应的量刑幅度,即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作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以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作为“法定刑”;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为“法定刑”。并明确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4年发布的《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认为可以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刑种的刑罚。本文对刑法第63条第1款中“法定刑”的理解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减轻处罚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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