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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关于构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的治本之策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环节,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基石.由于受重刑轻民习惯思维的束缚,在生态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未予足够重视甚至忽视,严重影响着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环境资源犯罪属于法定犯罪,犯罪客体是包含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为一体的复合客体,环境刑事违法通常表现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形式,成为一种环境公害,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远大于单纯的事后惩治行为人.因而,将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仅可行而且成为必然.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就是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从而有条件地对损害环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从宽处理.为此,要按照"环境有价、损害赔偿"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办法等标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综合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督促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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