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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标签谁之责——一起食品标签案件引发的思考

摘要

文章通过一例食品标签案件引起的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情节,是否需要承担销售不合格食品的风险?二是《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了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那么销售者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销售者作为食品流通环节的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销售食品过程必然是一个受益的过程。因此,根据受益原则,销售者理应对其销售的食品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也体现了权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食品经营者在流通领域中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事实而言,人民法院经过一、二审后,认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标签负责,是与笔者的观点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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