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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海洋权益意识确保海洋强国早日实现!

摘要

海洋权益通常是指沿海国家在海域方面的所有权,包括国家的海洋主权和海洋利益,俗称海洋的'主权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有用語).我国的内水(譬如:渤海,也称内海、半闭海或边缘海)、领海(我国规定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和海岛礁滩(包括台湾岛、海南岛、钓鱼岛和南海诸岛等)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具有完全的主权权利.而我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包括外大陆架),仅享有公认的国际法规定的资源专属勘探开发权、人工岛建设权、科考和环境管理权,以及安保等方面的管辖权.域外国家却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科研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等所谓'四大自由'.当然不是'横行自由',还有'无害通过'的限制等.此外,我国根据上述《公约》规定,还应该享有公海、国际海底(即各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简称'区域')、南极洲和北冰洋的部分合法的海洋权益.本文不是论述海洋权益的法律问题,而是想从历史和现状,重点探讨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增强海洋权益意识的重要性.同时,根据多年海洋勘查工作体会,并综合部分专家学者研究成果,提出如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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