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502无名尸体案现场及尸检的分析

摘要

根据调查访问、现场勘查和尸检情况的死亡原因为机械性窒息等,初步认定案件性质为杀人案件。根据死者衣着、尸体腐败程度及脑组织液化程度,初步判定死亡时间为2014年深秋、冬初。案发现场应为移动现场,非第一现场杀人现场,也不是第一抛尸现场。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应为:以手扼颈——塑料袋拧成绳索勒颈——使用死者左脚鞋带勒颈,至机械窒息性死亡。根据被害人着装均为价格较低廉,不同程度有破损,牙齿卫生较差,缺损牙齿较多、未修补等情况分析,该人生活档次一般。由于手部表面皮肤脱落,无法辨认细部特征,衣兜内未发现随身物品,对该人特点暂无其他分析。作案人数,1人可以完成,但不排除多人参与作案的可能。犯罪嫌疑人应为男性。犯罪嫌疑人具备作案时间,具备与被害人某种熟悉条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具备交通工具条件。犯罪嫌疑人具备熟悉通肯河拦河坝至赵德奎屯河段地理环境条件。嫌疑人与被害人应具备矛盾因素。根据尸体头面的相貌、牙齿磨损程度、发际位置等情况:分析这个死者实际年龄在55岁。根据尸体牙齿的质量情况、营养情况、以及磨损缺口情况;分析这个死者的营养情况很差,经济条件不好。根据尸体牙垠的病情症状,死者可能患有糖尿病。根据牙齿缺损位置,死者是正常右手动作,并且喜磕瓜子(干果类)。长脸,颧骨比较高,圆眼睛,高鼻梁,上嘴唇略微突出。头顶发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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