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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萨班斯法案到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精益化管理——以福州市烟草专卖局体系建设经验为例

摘要

烟草企业自2014年国家局法规体改工作会正式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至今,已在多个省、市级局建立起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框架.此举一方面契合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法制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另一方面满足了烟草企业市场化改革取向中法律服务的内在需求.笔者注意到,烟草企业内部乃至其他领域的企业、单位在论述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时,必然会引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从中提取企业风险管控的合理内核,此谓风险防控体系的'域外研究'.烟草行业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正处在起步阶段,在如何建设体系、建设什么样的体系的研究上虽然成果斐然,但仍应该在体系的精益化应用方面进一步挖掘潜能。从萨班斯法案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来看,风险防控,尤其是法律方面的风险防控,在现代企业治理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同时,精益化管理的思路和模式又逐渐成为企业末来发展的必然取向。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与精益化管理相结合将成为烟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稳保发展、稳步前行的不二法门。福州烟草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正是沿着这一思路进行了初步探索,从实证研究角度,或许能提供更多在方法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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