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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制度研究

摘要

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制度,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已经确立,但实践中,大量违反该项制度的行为频频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具体的实施规则,导致建设单位或是环保部门,都面临守法与执法的困境.尽管,环保部基于压力,出台了部分行业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清单,但距离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全覆盖制度的落实,还路途遥远.因此,建议环保部制定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录,界定建设项目事项重大变动标准,区分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明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对于该类违法行为,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而是直接适用《环境保护法》第61条,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2款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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