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侦查取证工作

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的侦查取证工作

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呈现出线性结构的特点,侦、诉、审三机关具有惩罚犯罪的目标统一性和同质性,案件逐一经过侦查、起诉、审判三道流水线加工成品,而审判则不过是对侦查阶段所取得证据和结论的一种展示和推演.实践中,侦查机关的侦查职能占主导和导向地位,而检察监督职能和法院审判职能过度虚化,造成侦查机关实际上成为了整个结构程序的中心.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标志着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开始实现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全面转型.传统的线性构造逐渐演变成"三角结构",即奉行司法至上的理念,审判居于结构顶端,控辩双方公平对簿公堂,而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只是法庭庭审的材料来源.审判中心主义所要求的以庭审为中心和以直接言词为中心,无疑对侦查取证工作从形式和实质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审判"这个中心工作,重新定位侦查取证,规范侦查取证程序,让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证据链真正在庭审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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