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公开不破坏专利新颖性问题研究

摘要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通常会被认定为缺乏新颖性.但是,如果该在先公开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则该申请可以不丧失新颖性.目前的审查实践只是规定了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应当声明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具有法定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对于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及处于无效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如果具有法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的,专利权人应当如何主张该在先公开不使其专利丧失新颖性,法律法规及审查指南均无明确规定,专利审查实务也较为混乱.通过区分不丧失新颖性的在先公开的不同情形,认为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及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均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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