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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煤矿四采区3煤层露头留设防水煤柱的分析与讨论

摘要

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第50条表4规定,只有当直接位于煤层露头上覆地层为“松散孔隙强、中含水层”才必须留防水安全煤柱。而四采区3煤露头直接上覆地层为弱含水性的基岩风化带,厚约20m、泥岩占70%以上、裂隙大部分被充填;应不属于留防水安全煤柱规定范畴。第Ⅰ含水层底界面下为由含砾粘土质砂,固结好的含砾粘土;钙质粘土、半固结的泥质结构;粉砂质泥岩、泥质结构、均匀层理组成厚40m、有良好隔水性的地层。它阻断了其上覆Ⅰ含水层与其下伏的基岩风化带、基岩导水裂隙带的水力联系。即Ⅰ含水层下有厚40m、稳定的粘性隔水层。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规定,符合不需留防水安全煤柱的条件。而3煤露头直接上覆地层厚60m,有良好的隔水性能,与Ⅰ含水层底界接触,其厚度远大于3煤开采后产生的导水裂隙带加保护层的高度,完全可以起到可靠的防水安全煤柱的作用。为此,四采区开采3煤,不应再留安全煤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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