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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汽电共生系统发展现况、面临问题及其因应策略探讨

摘要

经济部为促进台湾地区汽电共生系统之发展,于1988年7月15日发布施行"汽电共生系统推广办法",凡汽电共生系统符合效率规定者,得申请登记为合格汽电共生系统,其生产余电由台电公司收购,并提供维修所需备用电力,以鼓励业者投资兴建汽电共生设备.嗣后为配合"能源管理法"第十条修正于2002年9月4日废止原推广办法,同时发布"汽电共生系统实施办法",期能赓续推动汽电共生厂设置.1990年初台湾地区电力严重短缺,电力备用容量率常年低于5﹪,为解决缺电及限电危机,台电公司以优惠价格收购合格汽电共生系统装置容量百分之二十范围内之余电,其余百分之八十部分则按避免成本收购.此一措施有效鼓励汽电共生系统之设置,不但解决许多工厂无电可用之窘境,前述限电问题亦获纾解,更大幅增加国内汽电共生系统之设置.截至2003年底为止,汽电共生系统总装置容量已达648万瓦,约占全国电力系统总装置容量之18.5﹪.经济部推广汽电共生系统已十余年,执行成效卓著;诸如汽电共生系统之推广可达到节约能源与温室气体减排之效益,更创造政府、台电公司及汽电共生业者三赢之局面,可谓台湾电力发展之奇迹.随着"汽电共生系统实施办法"之颁布,新设业者之优惠措施较既设业者少,汽电共生系统余电收购之新旧有别、依燃料别收购余电之可行性,以及汽电共生系统排挤台电机组等问题,正困扰着政府主管机关、台电公司及汽电共生业者.最后,本文就供电安全与品质稳定政策面之考量,建议政府应排除万难继续推动既设机组余电优惠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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