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摘要

我国传统法学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此种法律研究范式和价值观致使人和环境相互对立,相互排斥。人与自然之间是征服与被征服关系,而不是共生共存的和谐关系。二十世纪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日益尖锐,促使人们重新认识环境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价值,环境体系应从原有的人与自然分裂异化“对立两分法”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统一两分法”,在处理人和自然对立统一侧面时,应更多地注重统一侧面,以促进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良性循环,保护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湿地保护法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环境资源的“自然法”,遵照全球生物圈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通过立法和国家政策的手段去营造湿地的良性循环系统。本文介绍了环境保护法的价值理念,探讨了我国湿地之法律保护的综合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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