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二届全国金融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浅析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的效力

浅析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的效力

摘要

@@ 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抵押期限问题。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期间)的情形极为常见。当事人之间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对此,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担保法》第25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既然法律允许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限,而且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期限,那么也应当允许抵押合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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