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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点评二:兜底免不了,警示更重要'不救助原则'的全面实施需要后续配套改革

摘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被媒体称为根本性的变革,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不救助原则缺乏实践的基础,要想真正实施"不救助原则",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后续改革.中央政府要想实施“不救助原则”,首先需要引入地方政府破产机制,其次需要央地关系以及宏观调控体系和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避免中央政府行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同时对地方政府举债机制进行完善和改革。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改革的大部分难度都很大,短期内很难实现。在考虑到上述工作难度很大的情况下,《意见》中提及了上级救助机制。《意见》规定,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此,在短期内,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救助是免不了的。总之,《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范化、科学化,一定程度上防范系统性风险。但鉴于目前我国的体制特点及《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从根源上来说,中央政府依然需要承担背书。由此,从短期来看,“不救助原则”无论从法理、情理上,还是从经济现实上都很难全面落实,但它无疑向地方政府和潜在债权人发出了迄今为止最为强烈的警示:债务失控要被严厉究责,债权人要自担风险。“不救助原则”更应被视为一项债务风险“警示”,而非彻底的“不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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