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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的一个理论性推演——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为剖析对象

摘要

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剥夺了四类特殊主体在娱乐场所的从业资格,引发不少争议.针对这一由行政立法所作出的、对职业自由权的“主观许可要件”限制,比例原则能够为之提供一个分析路径.其中,适当性原则的要求转化为立法机关公布“预测基准”的程序性要求;均衡性原则在对比收益和成本之后,认为条款的设置符合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这一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性需要论证;从必要性原则角度看,条款在手段的类型选择、责任主体、作用对象、限制时限以及程序设计上有一定的思考余地和改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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