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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理论可以采取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的形式?

摘要

本文旨在论证,戴维森式意义理论不能采取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的形式。其主要论证可以陈述如下:设L是一个自然语言,S是L的一个任意陈述语句,U是S的一个任意陈说(utterance)。考虑到U的真值条件的确定依赖于S的各个组成成分对于这一确定的贡献,人们可以提出下列组合性问题:U的真值条件的确定如何依赖于S的各个组成成分对这一确定的贡献?戴维森式意义理论是解答这个问题的理论。戴维森主张,戴维森式意义理论可以采取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的形式;但这一主张不正确:第一,作为人有理性这一事实的一个后果,对于任意自然语言中任意陈述语句的任意直陈陈说,只有当适当条件得到满足,该陈说才有真假可言。但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戴维森的主张没有认识到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有这样一个缺陷;第二,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表征L中任意陈述语句的组成成分对于确定该语句任意陈说的真值条件的贡献:第三,即使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能够表征这一贡献,塔尔斯基式真理理论能够成为解答组合性问题的理论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条件,然而人们并没有理由认为,自然语言满足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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